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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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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申请人必须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阴市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至贷款时点之前所有月度的住房公积金均按时足额连续交纳(由单位汇缴)。
2、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房合同上作为买方签名盖章)。
3、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以上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并符合公积金中心贷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放贷管理的建议》的答复》[锡房金管(2007)5号],住房公积金放贷自2007年12月1日起,按如下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条 职工夫妻双方曾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90平米(含,指建筑面积,包括相联套房)以上或虽购房面积低于90平米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间不满5年的,以后购房不能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职工夫妻双方曾两次(含)以上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因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后再次购房必须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办理。
第四条 下调各档次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见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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